-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3-11-08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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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财政局,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各直属局(分局),市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泰州市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8日
泰州市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泰州市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支持市区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体现公益、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拨付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调度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管理、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管理责任。
第六条 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实施,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竣工验收、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并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七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和规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益性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项目,主要包括:
(一)水生态环境保护。包括: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入河(江、湖)排污口排查整治、水质较好的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企业水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等。
(二)大气污染防治。包括: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移动源污染治理、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工业园区和重点行业有毒有害、恶臭气体防控项目;重点行业脱硝及非电行业脱硫项目;油气回收项目等。
(三)土壤污染防治。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监测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危废规范化处置、重金属污染防治等。
(四)辐射污染防治。包括:电磁辐射、核辐射污染防治、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等。
(五)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包括:生态保护修复、生物多样性调查保护、生态文明建设奖补、“两山”实践创建基地建设、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建设、生态文明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等。
(六)生态环境政策研究项目。主要指市级生态环保战略、政策以及规划等方面的研究制订。
(七)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监管、监测监控、执法、应急能力建设及运维;项目储备库管理等。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出的事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支持范围:
(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
(二)以城镇生活污水为主要处置对象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三)景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征地拆迁补偿等与生态环境保护不直接相关的项目。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申报项目评审工作,确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建议。对在支持范围、补助标准、申报程序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财政局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第十条 涉企专项资金鼓励采用事后奖补的方式支持,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企业补助机制。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区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快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在预算下达30日内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
对资金执行进度较慢的,按照上年度结余结转数额相应压减本年度专项资金。对上年度资金未执行的区,采用“一票否决”制度,当年度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季报制。各区每季度将当年及上年资金执行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内容和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同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后变更,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项目库,将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通过专家评估的项目纳入市级项目库,对项目入库、入选资助名单、项目实施进度、竣工验收、绩效评价、后续支持实施全过程动态维护和管理。市级环保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入库项目。
第十六条 每年第一季度,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本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方向和申报要求。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向所在地生态环境机构申报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机构初审,并经所在地财政部门同意后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属单位直接向市生态环境局申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项目单位对自身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信用等级为黑色企业或红色企业的不得申报。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做好绩效目标预算编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健全监管机制,对项目前期工作、资金落实和使用、信息公开、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项目考核,实现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区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办法,并及时上报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8日起施行,实施期限5年,至2028年10月27日失效。原《泰州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泰财规〔20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