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20-07-27 16:44
- 浏览次数: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和管理,根据《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苏办〔2019〕96号)、《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苏化治〔2019〕5号)(以下简称省认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化工重点监测点的认定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测点(以下简称监测点),是指位于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高端、安全环保风险可控、规模总量大、经济效益突出,按照省认定标准认定的化工生产企业。
第四条 被认定为监测点的,在其既有厂区范围内的项目审批和管理等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国家、省对监测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泰州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化治办)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监测点的认定工作,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能对监测点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监测点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的承诺书
(二)泰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申请表
(三)佐证材料
企业根据省认定标准的认定条件,向各市(区)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区)化治办)提出监测点的认定申请,同时提供真实完备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格式和要求详见附件)。
第七条 市(区)化治办应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报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市化治办。市化治办原则上每年5月底前受理一次集中申报。
第八条 市化治办牵头组织市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行业专家,组织对各市(区)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综合审核意见,并形成拟认定监测点名单。
第九条 市化治办将拟认定监测点名单通过市工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化治办将拟认定的监测点名单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化治办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监测点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市(区)化治办应当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监测点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
第十二条 各市(区)化治办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已认定的监测点每两年进行跟踪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化治办。市化治办对各市(区)上报的评价结果组织抽查。
第十三条 监测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规定取消其监测点认定: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违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三)跟踪评价不再符合认定条件,且无法有效整改提升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取消监测点认定的。
监测点因产业政策、规划调整等条件变化,不能继续从事化工生产的,撤销其监测点认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监测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泰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申报材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