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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工业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20-07-27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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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卫生健康委,泰州医药高新区卫生局,农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为认真贯彻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在全省工业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苏卫职健〔2020〕5号)、《关于调整全省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范围的函》要求,在调查摸清我市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的同时,统筹推进完成《江苏省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行动方案》《泰州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泰州市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泰州市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等年度重点工作,我委决定在全市工业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摸底调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摸底调查工作

我市职业病危害形势依然严峻,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数量不清、接触危害人数不明、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不到位、新增职业病病例和疑似职业病病例数相对较多等问题,职业健康领域重大风险不容忽视。各市(区)要充分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以本次现状调查为契机和抓手,既摸清辖区内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又带动推进其他职业健康重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要结合实际制定现状调查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调查任务按时按质完成。为组织指导全市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工作,我委牵头成立市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疾病预防控制处)和技术指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员名单见附件1。

二、突出重点,完成30%乡镇(街道)工业企业的现状调查

根据全国职业病危害现状统计调查制度,本次调查范围覆盖我市各市(区)(其中:农业开发区单独抽样,计入海陵区进行统计),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病危害调查技术指导组在每个市(区)统一抽取30%的乡镇(街道)(见附件2)开展现状调查工作;现状调查行业为采矿业、制造业以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三大门类;调查对象为2019年12月31日前设立、调查期间正常运行、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相关单位(含企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其他非法人单位)。各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统计、市场监管以及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沟通,以第四次经济普查、工商注册企业相关信息等为依据,核定本地区工业企业名单,确保辖区内被调查的工业企业全覆盖。全市现状调查任务数见附件3。

各市(区)要按照《泰州市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实施方案》(附件4,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可遴选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或者相关单位作为本次现状调查承担单位,挑选有专业知识背景、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专门调查员,并强化调查员的培训和管理。调查员进行现场调查时,对未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的企业,要指导其进行网上申报。

市(区)级现状调查系统相关账号由我委、市疾控中心分别予以分配、授权(填报、审核以及管理);各市(区)调查员账号由所在市(区)负责分配、授权。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调查员应于2020年9月28日前完成现场调查和网络填报(监测系统将于9月30日后关闭,调查企业资料需于此前完成下载),市(区)调查工作组、市技术指导组及时完成网上数据的初审、复核。各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于10月15日前将相关统计报表报送至我委疾病预防控制处。

三、全面覆盖,完成70%乡镇(街道)工业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各市(区)要组织未被抽取的70%乡镇(街道)包括各类开发区、园区以及新区等同步推进辖区内的工业企业开展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可与日常监管、专项治理、专项整治、重点监测以及执法检查等工作有机结合,也可借助调查员力量,采取分片组织工业企业管理人员集中培训、向相关企业发放申报告知书或现场指导企业申报等方式,全面推进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确保年内实现辖区工业企业项目申报全覆盖。

四、统筹推进,确保全面完成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

各地要以本次现状调查为载体,统筹推进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尘毒危害专项治理以及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确保重点行业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率、“三类人员”培训率、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率以及监督检查覆盖率均达到95%以上。各地要督促重点行业企业在9月30日前率先完成申报工作,并根据重点工作要求同步督促指导企业开展专项治理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表》见附件5),确保完成年度重点目标任务和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

各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请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正式印发的现状调查方案(电子版)、《现状调查企业名单》(附件6)报我委疾病预防控制处(邮箱:tzwjwzj@126.com)。我委将通过巡回督导、通报进度和复核质量等方式,推动各市(区)按时保质完成调查任务。

市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处(职业健康处)联系人:周静;电话:86393175。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黄灵;电话86393111。

 

附件:1.泰州市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成员名单(略)

2.泰州市30%乡镇(街道)抽样结果(略)

3.泰州市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市(区)任务数(略)

4.泰州市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实施方案

5.重点行业工业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表(略)

6.现状调查企业名单(略)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17日   


附件4

泰州市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实施方案

 

按照《江苏省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实施方案》和《全国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工作手册》(以下简称《工作手册》)的要求,为全面了解全市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范围与对象

(一)调查目的

1.通过调查,全面了解我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业企业数量及不同行业、地区、经济类型、规模等工业企业分布情况。

2.掌握我市工业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接触粉尘(矽尘、煤尘、水泥尘、石棉尘等所有类型粉尘)、化学毒物(苯、铅及其化合物等所有化学毒物)、物理因素(噪声、电离辐射和其他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和其他因素的劳动者数量及主要岗位分布等情况。

3.了解我市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开展情况。

4.建立我市职业病危害现状数据库,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二)调查范围

1.本次调查覆盖全市各市(区)(其中:农业开发区单独抽样,计入海陵区进行统计),由国家抽取30%乡镇(街道)进行现状调查,同步推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2.本次调查行业为采矿业、制造业以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三个门类。

(三)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为2019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调查期间正常运行的,从业人员10人以上(含本数)的企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其他非法人单位。

无法满足调查任务要求的有关市(区),要将从业人员在5-9人的上述单位纳为调查对象。

二、调查内容

本次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3类信息:企业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信息和职业健康管理信息。

(一)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场所地址、单位注册地址、登记注册类型、所属行业、企业规模、在岗劳动者总人数、女职工人数、劳务派遣用工人数、生产产品及使用原辅料的名称和数量、用人单位投产时间等情况。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接触情况信息

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015年版)列出的粉尘、化学毒物、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生物因素、其他因素等6大类因素459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在各用人单位的具体接触情况、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总人数,并调查接触粉尘(矽尘、煤尘、水泥尘、石棉尘等所有类型粉尘)、化学毒物(苯、铅及其化合物等所有化学毒物)、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所有物理因素)的具体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接触人数。

(三)职业健康管理信息

包括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新申报系统)、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培训等情况。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包括粉尘、化学因素及其中的矽尘、煤尘、石棉尘、水泥尘、苯、铅和噪声、电离辐射等因素的检测数量和超标情况;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包括粉尘、化学因素接触人员及其中的矽尘、煤尘、石棉尘、水泥尘、苯、铅和噪声、电离辐射等因素接触人员的体检人员、复查人数和异常人数。

三、调查程序

(一)市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技术指导组(以下简称市技术指导组)根据省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技术指导组提供的统计用乡镇(街道)名称和编码,组织各市(区)核实辖区内的乡镇(街道)名称,并汇总提交至省技术指导组;

(二)各地收集辖区内采矿业、制造业和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三个门类的所有企业名单,并按乡镇(街道)进行分类;

(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省提交的乡镇(街道)进行抽样并逐级反馈抽样结果;

(四)各地根据抽样结果,对被抽取乡镇(街道)的上述三类工业企业进行核实,确定调查企业名单后报市技术指导组;

(五)由经过培训的调查员与被调查企业进行预约,提前发送调查电子表和需要准备材料的清单;

(六)由经过培训的2名以上(包含本数)调查员对企业进行入厂调查,填写《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表》(见相关工作手册)并录入上报全国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系统;

(七)由经过培训的县级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工作组成员初审,合格后提交市技术指导组;

(八)市技术指导组按调查制度要求,抽取5%的调查表进行逐一复核,其余批量复核后提交省技术指导组;

(九)省技术指导组按调查制度要求,抽取1%的调查表进行逐一审核,其余批量审核后经省级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领导小组确认,提交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技术指导组;

(十)国家卫生健康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技术指导组对各省提交的数据进行分析与统计,撰写全国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报告。

四、调查组织及职责

(一)市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领导小组

市卫生健康委成立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疾病预防控制处(职业健康处),主要负责全市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协调,并负责对全市调查数据和调查报告进行确认和审核。

(二)市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技术指导组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成立由职业卫生、职业医学、流行病学、统计学等专家组成的技术指导组。技术指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工作的联络、调查技术骨干(调查员)和质量控制人员的培训、调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数据资料的收集、审核、管理、分析及调查报告的撰写等工作。

(三)市(区)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领导小组

各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成立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职业健康科或负责职业健康工作的相关科室,主要负责辖区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当地统计部门获取第四次经济普查数据库中的采矿业、制造业和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大门类工业企业的名单,协调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获取2019年以来的上述三类新注册工业企业名单,并负责对本辖区的调查数据和调查报告进行确认和审核。

(四)市(区)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工作组

各地要成立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工作组,工作组由职业健康管理、卫生监督和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核对本辖区内乡镇(街道)名称;对被抽样乡镇(街道),核实确定调查企业名单(方法参见调查方法第二部分),按照本调查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工业企业进行现状调查,完成县级数据初审工作(方法参见调查方法第三部分)。

五、调查方法

本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采用以乡镇(街道)为抽样单位的整群抽样方式进行调查,针对被调查的用人单位采用入企调查的方式进行。

(一)乡镇(街道)抽样

按照《全国职业病危害现状统计调查制度》,国家技术指导组根据省技术指导组收集上报的乡镇(街道)数量、名单、编号,利用随机数表法抽样确定被调查的乡镇(街道)。

(二)确定调查企业名单

通过向同级统计部门获得第四次经济普查数据中采矿业、制造业与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名单,以此名单为基础,与市场监管部门获取的上述工业企业名单进行核实、补充,重点对在2019年1月后注册的上述三个行业的企业名单进行补充,并结合乡镇(街道)实际核查情况(需剔除已经明确关闭的重点行业企业),确定被调查乡镇(街道)的调查企业名单。同时,由调查人员将通过上述渠道获取的企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法人、地址、行业分类、企业规模、经济类型等基本信息,录入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系统。

(三)进行入厂调查

1.预约调查时间。由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企业联系,预约调查时间,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表》电子版发送给被调查企业,告知企业应准备的材料。对于大中型企业和具备较好职业卫生管理基础的企业,可由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收集相关资料并预先填写调查表中可以填写的相关内容。

2.进行入厂调查。按照预约时间,由不少于2名调查员组成调查小组进行入厂调查。对于大中型或职业卫生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由调查员对企业预先填写的调查表内容进行核实,对不确定的调查内容可通过进一步查阅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和现场调查进行核实,录入系统并上报;对于部分职业卫生管理基础薄弱的小微企业,由调查员进行现场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在调查系统上录入调查内容并上报。

(1)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调查:通过与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座谈或查阅资料,了解并核实企业的行业分类、经济类型、经济规模、生产产品和主要原辅材料等基本情况;收集企业一线劳动者的名单(含姓名、岗位名称、工作时间等信息,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和农民工)。

(2)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接触情况调查:查阅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资料和2017年至2019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报告,确定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结合劳动者名单及岗位分布,确定接触粉尘因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生物因素和其他因素6大类职业病危害因素中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数量;对没有开展过职业卫生“三同时”或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的企业,对企业现场进行调查,识别粉尘(煤尘、矽尘、石棉粉尘、水泥粉尘等所有粉尘)、化学毒物(苯、铅等所有毒物)、物理因素(噪声等所有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生物因素、其他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结合劳动者名单及岗位分布,明确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数量;现场调查员无法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详细记录生产工艺和使用的原辅料及产品,由技术指导专家进行分析确认;通过资料尚无法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由技术指导专家赴企业现场进行调查确认。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调查:查阅出具报告时间为2017年至2019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报告,录入最近一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报告编号及检测单位,并列出粉尘(其中煤尘、矽尘、石棉粉尘、水泥粉尘单独列出)、化学毒物(其中苯、铅单独列出)和噪声、电离辐射的检测点数、检测岗位数及相应的超标点数和超标岗位数。查阅出具报告时间为2017年至2019年的包含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体检报告,录入最近一年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编号和体检单位,并将当年职业健康检查总人数和接触粉尘(其中煤尘、矽尘、石棉粉尘、水泥粉尘单独列出)、化学毒物(其中苯、铅单独列出)和噪声、电离辐射劳动者的体检人数进行录入。

(4)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调查:查阅企业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在2017年至2019年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相关资料,查阅劳动者2019年的培训材料,包括培训内容、签到名单和影像资料等。

(5)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调查:查阅在2019年8月新版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中的申报回执,核实是否将最近一次的新改扩建工程进行变更申报。

现场调查期间,由各市(区)明确1-2名经市级培训合格的技术指导员,实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了解工作进展状态。

(四)数据审核及上报

市(区)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工作组审核人员对调查数据进行初审;市技术指导组审核人员对市(区)上报数据抽取5%进行复核,合格后上报省技术指导组;省技术指导组再次抽取1%的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数据报送至国家技术指导组。

六、数据分析

(一)市(区)数据分析

各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调查结果进行统计,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填报相应资料(《全国职业病危害现状情况》按地区、行业、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详见有关工作手册)。

统计指标应按照用人单位的地区、行业、规模、登记注册类型分别统计,应包括:(1)调查企业数量;(2)从业人员总人数,女职工人数,劳务派遣人数;(3)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数量;(4)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人数;(5)接触粉尘总人数,接触矽尘人数,接触煤尘人数,接触水泥尘人数,接触石棉尘人数,接触其他类型粉尘人数;(6)接触化学毒物总人数,接触苯人数,接触铅及其化合物人数,接触其他化学毒物人数;(7)接触物理因素总人数,接触噪声人数,接触电离辐射人数,接触其他物理因素人数;(8)接触生物因素人数,接触其他因素人数;(9)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企业数;(10)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已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企业数,接触职业危害人员职业健康培训人数;(11)过去3年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企业总数、全面开展的企业数和部分开展的企业数;(12)过去3年开展职业健康监护企业数、全面开展的企业数和部分开展的企业数;(13)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电离辐射的检测点总数、场所检测点总数和超标点数、岗位监测点数和超标点数;(14)最近一次体检总人数,接触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电离辐射人员体检人数及异常人数。

(二)市级数据分析

市技术指导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分析各地上报的数据和资料,完成《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分析报告》,经市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技术指导组办公室。

1.分析指标同市(区)数据分析。

2.统计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占从业人员比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及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率、职业健康检查率及异常率、职业卫生培训率等。

3.职业病危害企业数量和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估算及统计方法:以市(区)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企业数量和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估算。根据第四次经济普查和2019年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名单,确定各市(区)及其调查乡镇(街道)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三大门类行业的企业总数,并按照实际调查情况结果计算上述三大门类行业中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占总企业的比例,按此比例估算各市(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数量;按照调查企业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和调查企业占各市(区)三个门类行业企业总数的比例估算本辖区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

七、质量控制

为确保调查效果和质量,保证数据的统一性、完整性和规范化,从以下方面加强对调查工作的质量控制。

(一)本次调查由我委根据《江苏省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实施方案》制定市级方案。各市(区)调查项目承担机构应按照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统一控制的原则开展调查工作。

(二)我委牵头对各市(区)技术指导人员和骨干调查员以及其他参与现状调查单位负责人进行培训;各市(区)根据调查任务需求新增调查人员的,由各市(区)组织培训后将新增调查人员名单集中报我委。调查员入厂调查须佩戴由我委统一格式的《全国职业病危害现状统计调查调查员》工作牌,未经培训人员不得参与现场调查工作。

(三)市技术指导组负责组织开展全市质量抽查和技术督导,各市(区)要加强辖区内现场调查工作的质量抽查和技术指导,掌握调查工作进展,对调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解决。

(四)本次项目采用平板、电脑录入的方式进行现场调查并上报调查信息,调查数据需及时进行县级审核,审核时限不晚于现场调查结束后第二天。如无法使用平板或电脑进行调查的,可使用纸质版调查表进行现场调查,调查表应及时审核并妥善存档,由统一培训的录入人员进行录入,录入后抽取10%进行录入审核。各市(区)现状调查工作组审核人员应对所有调查数据进行审核工作,市级、省级技术人员将分别抽取5%和1%的数据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接触人员数量等内容,发现问题及时告知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五)对于调查员不能确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由各市(区)现状调查工作组根据生产工艺和使用的原辅材料进行识别确认,必要时重新赴企业现场进行调查确认。

八、时间安排

本次调查分为准备、调查实施和汇总分析三个阶段,计划2020年10月20日前完成。

(一)准备阶段(2020年6月)

1.市、市(区)制定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实施方案。

2.核实上报乡镇(街道)名称及编码。

3.根据国家抽样,确定被抽取调查乡镇(街道)名单。

4.结合第四次经济调查企业名单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名单,相关乡镇(街道)核实上报纳入现状调查的工业企业名单。

   5.完成现状调查技术指导组成员、调查员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调查的背景、目的、调查表格的填写内容和方式,并对重点行业的生产工艺及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讲解。

(二)调查实施阶段(2020年7月至9月)

1.开展现场调查。各乡镇(街道)职业卫生协管员配合调查人员开展现场调查,督促调查对象配合做好调查表格填写工作。

2.核报调查数据。市(区)工作组和市、省级技术指导组分别对调查数据进行初审、复核、审核后,按要求逐级上报。

(三)汇总分析阶段(2020年10月)

各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于9月28日前,完成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表网络填报;10月15日前,将《全国职业病危害现状情况》纸质版报我委疾病预防控制处。

10月15日前,市技术指导组完成全市调查数据的复核与分析,编写《全市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报告》,连同《全国职业病危害现状情况》一并报省技术指导组。

九、经费保障

全国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经费由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调查经费主要用于调查培训教材编制、培训讲师及调查人员培训、现场调查及核查、购置调查终端设备、调查数据统计分析等方面费用支出。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积极向本级财政申请专项经费,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调查工作。

十、工作要求

(一)强化指导。各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研究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协调,确保调查工作有序顺利开展。市技术指导组将不定期对各市(区)调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二)数据共享。此次主要调查结果可与其他部门及本系统内共享使用。根据工作需要,经协商后统计汇总数据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提供。

(三)严守规定。参与现状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规定,确保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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