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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20-04-22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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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5年11月2日印发的《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泰政办发﹝2015﹞107号)同时废止。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健全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完善本市预防、预警体系,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明确突发环境事件追偿责任及善后制度,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预案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但可能造成本市生态环境重大影响需要采取紧急应急措施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饮用水源等应对工作,按照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统一领导、综合协调、科学应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与职责

(一)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由市政府市长或分管生态环境副市长担任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气象局、消防支队、泰州海事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2。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启动Ⅱ级、Ⅰ级响应时,配合省、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或者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3)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相关组成部门。

(4)向受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受影响的市(区)或者相近、相邻市通报情况,视情向省里进行报告,请求支援。

(5)统一组织负责舆论引导与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

(6)定期组织开展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培训及演练。

(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警、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等工作。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及应对工作需要,可以报请市政府批准,或者根据市政府指示,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2.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对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权移交省级以上有关部门。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分别由相应的责任部门负责组建:

(一)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生态环境局、公安局牵头负责。

(二)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应急局、生态环境局和公安局牵头负责。

(三)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和应急局牵头负责。

(四)由干旱缺水和其他环境污染原因引发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和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

(五)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应急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气象局牵头负责。

(六)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指定负责部门。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救援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维稳组、调查评估组等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具体职责见附件3。

2.3地方职责

泰州市所辖各市(区)政府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做好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后的损害评估及追偿工作。

2.4专家组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成立环境应急处置专家组。

专家组负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意见。

各市(区)根据需要,组建同级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并履行相应职责 。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市、市(区)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质量监控网络系统,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一)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二)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三)干旱缺水和其他环境污染原因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水利、生态环境和住建部门负责。

(四)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应急管理、水利、气象等部门负责。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重点对以下目标进行监控:生态红线区;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等;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化工园区;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和重金属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处置、管理的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会商,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Ⅳ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Ⅲ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Ⅱ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Ⅰ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3.2.2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

预警信息发布应当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市生态环境局研判并提出发布,Ⅲ级预警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确认,报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发布。Ⅳ级预警由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确认并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由市、市(区)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2.3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分析研判: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级别。

(二)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者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三)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设备,确保环境应急保障工作。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环境监管。

(四)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变更和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升、降低预警级别或者解除预警的,应当立即提出预警变更或解除的建议。

市、市(区)政府或者其授权发布预警信息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变化,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市、市(区)政府或者其授权发布预警信息部门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生产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社会应急联动指挥机构(公安110指挥中心)、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海事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近、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近、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3.1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置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3.2信息报告渠道

信息报告可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报告,事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时间要求及时补充完整的书面报告。

3.3.3信息报告流程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市(区)政府应当立即电话向市政府报告,并在30分钟内报告书面信息;市、市(区)政府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市(区)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可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影响的

(2)可能对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造成影响的

(3)可能造成跨市影响的

(4)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5)市、市(区)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事发地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要快速实施处置工作,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同时,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并将处置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

4.2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Ⅳ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市(区)政府负责应对,启动事发地市(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和市相关部门预案视情启动。

Ⅲ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启动本预案。同时,事发地市(区)政府启动相应的预案,相关部门启动相应的部门预案。

Ⅱ级应急响应和I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配合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以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

对跨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已经签订的相关应急联动协议执行。对需要省级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或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

4.3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污染排查和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排查,及时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水文、气象信息开展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应当迅速组织相关专业队伍,调集相关应急物资,采取措施处置污染物、清理事故现场,防止污染范围扩大,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4.3.2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3人员救援与安置

迅速组织医疗力量对伤员进行现场处置,并根据治疗需要,将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及时发布公众自身保护和健康提示,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等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3.4应急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请求省生态环境厅提供业务指导。

(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并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在事件发生初期,应当根据事件事发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设定科学、合理的应急监测频次,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二)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模型预测等方式,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趋势。

(三)应急监测及预测结果,应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报告,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及预测结果同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报省环境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应急决策的依据。

4.3.5信息发布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涉及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其他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4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工作

5.1环境损害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事发地政府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应急过程评价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就环境应急过程、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

5.3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依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4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在现场指挥部指导下,由相关部门、市(区)政府负责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实施善后工作,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市(区)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组织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6应急保障

6.1平台保障

依托省生态环境厅建立的省环境应急管理指挥平台,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等,强化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预警保障体系。

6.2队伍保障

市、市(区)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专业污染防治应急监测、处置队伍的能力,强化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水上搜救队伍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3物资与资金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的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协调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先行垫付。

6.4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一)依托省级环境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区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防控等常态工作,提供决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

(二)加强监测能力规划与评估,保证监测能力达到需求与效益的平衡。

(三)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泄漏环境污染事件分析、评估模型,提供预测保障。

(四)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研究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

6.5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泰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6机制保障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生态环境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广场宣传活动、发放有关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7.2培训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3演练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相关应急预案,每年组织全市专业性或者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各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

责任与奖惩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附则

9.1预案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环境安全动态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相关单位根据本预案编制或修订本部门预案或实施方案。

各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相关单位职责

   3.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具体职责

   4.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干旱缺水或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干旱缺水或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干旱缺水或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五、其他类型突发环境事件

对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造成影响的;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认为其他有必要的突发环境事件视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附件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相关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工作,指导、督促各地广播电视台(站)发布预警信息。

市委网信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网络舆情处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环境风险行业结构调整方案并加大调整力度,参与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恢复重建的规划制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工业和重点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市公安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做好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信息报告,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提供地理信息作为决策支撑,开展突发环境处置工作所需的应急测绘。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源排查;组织专家制定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负责事故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定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责任追究;建立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的组建、维护和动态更新。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市区供水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内河航道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港口、码头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公路(含快速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干旱缺水和其他环境污染原因引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有关水文数据采集,按要求发布水文等相关信息;指导突发水环境事件处置中有关水工程调度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生产和渔业资源造成影响的调查和评估工作;参与渔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加强对各类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协助开展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事件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居民转移、安置,做好灾民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参与制定和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事发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提供受污染区域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测信息。

市消防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和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泰州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长江泰州段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市(区)政府。参与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负责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车辆、物资等,组织发动当地群众投入救援工作。

 

 

附件3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具体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市(区)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在应急现场指挥部领导下,负责总体协调、工作指导、督办核查等工作,负责沟通衔接、工作保障、有关会议安排、材料起草、信息汇总和报送等工作。

二、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应急局、泰州海事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市(区)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和应急测绘,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三、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市(区)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四、救援保障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应急局牵头,市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市(区)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学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五、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市(区)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六、社会维稳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市(区)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七、调查评估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应急局、自然资源规划局、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及受影响地市(区)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工作组设置、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附件4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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